越南海关提醒:加工出口企业务必清楚这些海关手续

越南海关提醒:加工出口企业务必清楚这些海关手续

据越媒报道:在2025年与商业协会对话会议(2025年5月9日)上,第四区海关分局的代表向企业提供了一些关于海关程序的说明,包括与加工、加工出口和生产出口(sxxk)相关的内容,这些是设备管理区域中的常见类型。

企业将货物送去加工时的责任是什么?

关于加工出口生产设施、原材料、物料、机械设备、出口产品储存地点的申报,法律依据《海关法》规定(第60条第1款、第3款);第08/2015/ND-CP号法令经第59/2018/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第36条、第39条);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第10条、第12条);第 38/2015/TT-BTC 号通函经第 39/2018/TT-BTC 号通函修改及补充(第 56 条)。

企业有责任在系统发生故障时通过系统或纸质方式向海关管理机构通报生产设施情况。

出口货物加工生产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

在生产设施外储存原材料、物料和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在将原材料、物料和产品运至储存地点前,必须向储存地点海关管理部门申报。

如果组织或个人没有生产设施,则他们没有资格享受免税。该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自进口报关登记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的所有税款及滞纳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规定受到处罚。

对于将货物送去再加工的程序,法律依据是第38/2015/TT-BTC号通函,经第39/2018/TT-BTC号通函修改和补充(第62条)。第134/2016/ND-CP号法令经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正及补充(第10条、第12条)。

按照规定,企业有责任向海关申报加工后设施、加工后合同及加工后合同附件。纳税人未按时申报处理后设施或者处理后合同的,海关将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通知再处理机构、再处理合同或者再处理合同已到期的,将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17条的规定进行纳税认定和处罚。

如何处理多余的原材料和供应品?

关于处理加工、制造和出口加工活动中多余的原材料、物料、机械、设备、废料和废弃物,法律依据由第134/2016/ND-CP号法令规定,并由第18/2021/ND-CP号法令修订和补充(第10条、第12条);第 69/2018/ND-CP 号法令(第 44 条);第 38/2015/TT-BTC 号通函经第 39/2018/TT-BTC号通函修改补充(第64条)。

因此,用于加工、制造和出口活动的进口原材料、物料和机器设备均免税或不征税,并从进口、生产到出口均接受海关当局的检查和监管。因此,对加工、制造、出口活动中产生的剩余原材料、物料、机械设备、废料、废弃产品等必须进行管理,处理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具体形式和程序如下:

在越南市场上销售、赠与或捐赠加工、出口生产类剩余原材料、物资、机械设备时,如购买者或受赠者为加工方,须办理变更使用用途手续。如果买方或受赠人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则卖方企业和买方企业应当当场办理进出口报关单,并由买方企业缴纳一切税款(如有)。

纳税人对加工生产出口的废旧产品,必须依照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如有)。

对于出口加工型的剩余原材料、物料、机器设备、废料和废品,销售企业和购买企业当场开立进出口报关单,购买企业支付所有税款(如有)。

企业如需出口至国外,按相应类型开具出口报关单。

定作方要求将租用、借用的原材料、物料、机器设备转入另一加工合同时,应当由原定或不同的接货方、订货方当场办理进出口手续。

如需销毁,企业必须通知海关管理机构,明确说明销毁方式、货物(品名、数量)、销毁时间、地点、销毁方(持有环保许可证)……特别是加工类型,必须得到农业与环境部的确认。企业有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进行销毁。

海关部门通过对组织和个人的守法行为进行评估,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施监管。

对重点企业的原材料、物料、机器设备、废料、废弃物的销毁,海关不实施监管。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6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