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关总署颁布「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审查和认定」的最新流程通知

越南海关总署颁布「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审查和认定」的最新流程通知

据越媒报道:越南海关总署刚刚发布了第467/QD-CHQ号决定,颁布了检查和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程序。

根据该程序,对进出口货物的检验和原产地认定必须遵守《海关法》、《对外贸易管理法》、实施文件、工贸部关于执行越南签署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通知、货物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如需进行通关后检查,则应按照海关法第78条规定和经第59/2018/ND-CP号议定修改、补充的第08/2015/ND-CP号议定第六章通关后检查规定及实施文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程序规定了海关程序中检查和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原则,这些程序以风险评估原则为基础,按照海关部门检查流程指示,并符合财政部2015年3月25日第38/2015/TT-BTC号通知的规定,该通知经2018年4月20日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并指导海关部门主管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程序

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报关单上的货物原产地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审核,并与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的原产地证书进行比对

如发现申报信息不齐全,货物未通过海关监管场所的,应当暂停该货物通过监管场所,并按规定处理

对于已经通过监管区域的货物,海关将进行验放后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关于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核查,对于纸质原产地证书的具体流程是海关关员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对报关单上申报的信息与转换为电子文件(经数字签名确认的扫描件)的纸质原产地证书进行核对比对

对于电子原产地证书,程序中还明确如原产地证书(C/O)是在国家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东盟单一窗口或出口国主管当局通知的电子信息页面上签发的,海关当局应根据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C/O)信息,与国家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东盟单一窗口或该电子信息页面上签发的原产地证书(C/O)的有效性进行比对审核,并按规定确定优惠税率。报关员无需提交C/O

出口国主管部门通报链接或网站/有权签发自行认证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代码发生变化时,海关总署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在海关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供各地方海关分支机构执行。

若出口国主管部门公布的电子信息页上没有足够关于原产地证的信息,使海关当局无法有充分的依据判断原产地证的有效性,海关官员除比对核对电子信息页上的原产地证信息外,还必须比对核对电子数据或转换为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形式的原产地证、申报人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的海关档案中的文件以及货物实际查验的结果(如有),以确定原产地证的有效性

若国家单一窗口门户网站或东盟单一窗口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误或无法查询,海关关员应当对错误信息或无数据截图,并指令系统提示报关员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提交补充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转换为电子文档的纸质文件(经数字签名认证的扫描件),以核对原产地证书有效性并留存监控。

第467/QD-CHQ号决定的部分内容

决定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条、随本决定内容含有:

1.审查和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程序;

2. 程序附录:

a)附录一. 出口国主管当局网站/查找有资格签发自我认证原产地证书的出口商代码。

b)附录二.海关署长通知表。

c)附录三.拒绝原产地证理由清单(越/英文对照)

第二条、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代替海关总局局长 2015 年 12 月 31 日4286/QD-TCHQ2016 年 1 月 25 日136/QD-TCHQ号决定海关总署署长 2015 年 12 月 31 日4286/QD-TCHQ

本决定有效期内,本决定所附《颁发程序》中规定的文件如有修改、补充或者替换,则按照修改、补充或者替换后的文件执行。

第三条、海关总署各直属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决定。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海关总署报告并提出建议,由海关总署研究并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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